患者住院期间私自回家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反咬一口: 赔我6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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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裴老师(65岁),因左腰腹间歇性绞痛一天,加重恶心呕吐,肉眼血尿两小时,确诊为左输尿管结石,左肾积水,右肾结石,二级护理,于市医院泌尿外科就诊。住院期间,患者在未告知医院的情况下,当晚回家住宿,第二天再到医院治疗。第三次回医院途中,患者胸部不适,在家属陪同下到达市医院,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脏呼吸骤停,当天医患双方封存了患者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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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认为市医院没有根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告知患者风险。虽对患者进行了二次护理,但违反了护理常规,因二次护理未尽到看护和检查义务,未对挂床现象进行规范管理,未能制止或主动寻找患者,导致患者死亡。诉至法院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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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住院记录通知书:住院期间请不要擅自离开病房。离开医院留在外面,以免发生意外。特殊情况需要出院的,必须在住院患者外出通知单上签字。患者在住院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住院护理相关安全告知记录:住院期间,不得因病情需要擅自离院,否则后果自负。我签名并留下我的联系电话;3月7日病程记录,患者擅自出院,交待风险并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入院时,医院已告知其不得擅自出院,且病历中已记载医务人员发现患者已出院并告知其风险,说明医院已明确告知其患者住院期间出院的现象。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医院虽然有管理住院病人的义务,但不能强行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患者未能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患者住院后多次离院,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劝阻、制止的事实,故判决医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住院津贴、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非医院过错所致,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判令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该院对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本案起因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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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患者住院期间离院问题一直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普遍问题,存在很大的法律隐患,应予以特别重视。

《民法典》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在医疗纠纷中,并没有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专门规定,所以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患者到医院就诊,相当于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如果患者的人身损害是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就会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民法典》实施前,医疗服务合同适用原《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违约之诉,只能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患者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而没有明确规定违约之诉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不会支持患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时代》第《民法典》条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患者提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诉讼,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本案中,市医院关于本案起因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按比例分割,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确定后,应当全额给付,不应按比例计算。在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不是财产损害,不能用财产来衡量。原则上,它具有补偿和舒适的功能。精神抚慰金作为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是对因患者死亡而给患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不同于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下

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知,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时,已经将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考虑进去,而如果再按过错比例划分,则有重复处置之嫌。

-THE END-


来源: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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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3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