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

来自北京日报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天起施行。

这是一个一次次加速的“快速法”,急需。整个立法过程只持续了5个月,从5月份同意制定法律法规,放网征求公众意见,到7月28日送审,到9月25日二审通过。根据规定,本市将在港口、机场、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等场所建设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监测站。【/s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人人有权举报,紧急情况可以由他人举报,不追究非恶意虚假举报责任。【/s2/】同时,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贴和补助,对在应急处理中遭受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和抚恤。

焦点:

紧急情况可以在级别之外报告

该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线索,向其所在单位和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报告超出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可以通过12345公共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举报。

根据规定,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建立受理、调查和处理机制,依法维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合法权益。奖励被调查核实的记者,不追究非恶意虚假报道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巩固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岗位建设,建立智能多点预警触发机制。市、区疾控机构收集、核实、汇总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海关等监测岗位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判断境外省、市、国家新增传染病风险。

同时,建设和完善港口、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监测站。,通过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机场火车站设有监控和检疫设施

该条例强调了建设一个有复原力的城市的概念,并规定了防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按照防控结合、分级应对、分区管理、分类推进的原则,相关部门编制了全市防疫设施专项规划,优化了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完善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置,建设了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和医疗中心。

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定点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控设施建设,确定医疗废物备用医院、临时处理和集中处置场所;在机场、火车站设置监测、检疫、检验场所、设施和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和设备转换接口;通过与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或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确定集中医疗观察、紧急转运、洗消等备用场所。

进入北京的人员必须主动按照规定报告健康状况

人身保护不仅是保护自己的健康,也是公民的责任。根据规定,个人应该保护自己,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应主动到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就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配合相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进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要求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并配合集中或家庭观察。

造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严打”谣言,拒绝隔离,规定编造和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毁依法履行职责的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的安全防护用品;法定传染病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感染、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哄抬应急物资价格、囤积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急物资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私人诊所应履行其发现和报告义务

小型私人诊所是这个新兴地区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调查显示,疫情传播风险主要集中在依法设立的私人诊所和未经批准从事非法行医的黑诊所。为加强管理,门诊、门诊部、诊所(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纳入监测报告网络,以便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或根据需要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此外,卫生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认真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和注册的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探索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豁免

根据规定,全市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政策的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和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豁免制度,协调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基金的使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险产品。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贴和补助,对参与应急处理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和抚恤。

内容概述:

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重大健康风险因素专项防控

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和医疗检验机构的联合合作机制

应急救援网络:

市级和区级定点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应急支持系统:

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

医疗场所和储备单位应当对应急物资实施实物储备

指导单位和家庭每天储备适量的应急物资

紧急措施:

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及时救治病人和疑似病人,依法管理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对弱势人群和其他弱势人群及时采取预防用药、群体保护、紧急接种疫苗等措施;

合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控制道路、交通枢纽和车辆

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相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严格管理人员进出北京、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发布时间:2020-09-26 16:51